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在法院审理的绝大部分赡养案件中,均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有个别案件,因原告要求“赡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市民王先生(文中人物为化名)年逾七旬,前几年与原配离了婚,现一个人独自生活。他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且家庭条件较好。他在提交给法庭的诉状中称,由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只好雇一保姆照顾起居,自己的收入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女儿各人承担每月 3000元的赡养费。
收到诉状后,儿子女儿都极为惊奇,他们认为自己父亲所述的生活困难完全是无稽之谈。据了解,原告每月有将近6000元的收入,有一套由子女提供的90㎡的住房,生活设施一应俱全,无贷无债,生活条件优越。虽然有高血压等老年病,但身体还算健康,完全可以自理,甚至每天可跳晨舞,定期外出旅游。原告讨要赡养费的目的,是为了与其聘请的保姆结婚。这名保姆开出的结婚条件就是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6000元。因此,不同意支付这笔所谓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老有所依,安度晚年。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赡养人支付赡养费,应以“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为限。现原告虽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但其目前每月收入 5600元,远超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能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目前尚不具备需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必要。对于老年人再婚成家,子女没有经济上的给付义务,此非赡养费覆盖的范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