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赡养费诉讼时效有限制吗
网友提问:追索赡养费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解答:法律上是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可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在身份关系存续、赡养条件存在期间,是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2、追索赡养费案件管辖权。
网友提问: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意辖区的,每个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是不是都有管辖权?
律师回答:是的。《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且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那么原告住所地和各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打赡养费官司,应交多少受理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爱三项内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官司,为追索赡养费案件。这种案件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案件受理费”。
由于各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水平不一致,经济情况各不相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定赡养案件的受理费。例如,北京市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
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是原告生活困难,经济情况不好,才会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法院针对这种情况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可以先不预交受理费,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例如:李某诉其子李某某赡养案,李某是个年迈的孤老人,妻子早已经离世,李某一人将儿子养大成人,帮助其买房娶妻生子。而李某失去工作能力后,缺少经济来源,儿子不愿意赡养,只是偶尔送些粮食和日用品,根本满足不了李某的生活需要,看病吃药也没钱。可当他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的时候,儿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老人无奈之下愤然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老人的特殊情况,同意老人不预交受理费,判决李某某每月负担老人生活费500元,并负责给老人看病拿药,每年还要给老人提供充足的粮食和日用品。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2)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3)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4、追索赡养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家庭纠纷都是追索赡养费引起的。父母在向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赡养费的具体标准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医疗费用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能。先予执行是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使原告预先实现未来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解决原告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案件从受理到结案,需一定的时间。有些原告是其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上面临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起诉的,如等到法院结案后再由被告给付金钱或物品,会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为此,人民法院在被告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原告申请,会依法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