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金士德,男,汉族,1930年3月11日出生,住本市禹王台区小辛庄村43号附7号。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忠,男,汉族,1950年11月20日出生,住本市仙人庄乡新城集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张刚,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仓,男,1962年6月8日出生,住本市仙人庄乡新城集村五组。 被告金秀枝(别名金小秋),女,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本市南郊乡杨四庄村。 被告金小云,女,汉族,住本市仙人庄乡良坟村四组。 被告金五妞,女,汉族,住本市杨砦村三组。 被告金香珍,女,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本市惠桥里街255号。 被告金老包,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现住本市禹王台区小辛庄43号。 被告金香云,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本市禹王台区民享街19号。 原告金士德诉被告金忠、金仓、金秀枝、金小云、金五妞、金香珍、金老包、金香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士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告金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刚,被告金仓、金秀枝、金香珍、金老包、金香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小云、金五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金士德诉称,原告与前妻(已去世四十年)生育五个子女,与第二个妻子(也已过世)生育三个子女(儿子金老包,女儿金香珍、金香云),现我与儿子金老包共同生活,近几年来由于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工作,生活十分困难,而五被告(金忠、金仓、金秀枝、金小云、金五妞)却未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请求判决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每人每月100元。 被告金忠辩称,我是五保户,身患多种疾病,家中困难,无能力支付赡养费。 被告金仓辩称,原告与女同志有不正当关系,对我们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我不同意原告要求。 被告金秀枝,不同意原告要求,答辩意见同金仓。 被告金小云、金五妞未到庭答辩。 被告金香珍、金老包、金香云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至庭审结束未提交证据。 被告金忠、金仓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7年8月20日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有地,他把地转让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