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友学
无效婚姻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规定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为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旨在规范结婚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 婚姻,“有的仅指(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有的仅指建立婚姻关系的结婚行为;有的兼指夫妻关系和结婚行为。中国和很多国家都采取第三种用法”。[1]婚姻因结婚而成立。关于结婚,世界上存在着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两种立法主义。事实婚主义承认事实婚姻熂茨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牐恍问交橹饕寮岢只橐鲆粤叫越岷系姆ǘㄐ问轿依据,至于双方事实上有无同居关系则在所不问。反之,不履行法定程序,纵有两性结合事实亦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形式婚有法律婚与仪式婚之别,结婚仪式又有世俗仪式和宗教仪式两种。[2]从当前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看,事实婚正向形式婚过渡,形式婚中的世俗婚和宗教婚正向法律婚过渡。 《围城》中曾描述:婚姻是一座城堡……。如果把婚姻比作城堡,按照1950年婚姻法,既可因登记成立婚姻,也可因同居成立婚姻。而按照现行婚姻法,婚姻只能因登记成立(事实问题)和有效(法律问题),并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查,存在着两类情况:一类是离婚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对特定婚姻请求宣告无效或者请求撤销。限于篇幅,本文仅根据婚姻登记性质变化,对于1980年的婚姻法施行前成立的婚姻,从司法活动如何实现立法宗旨,即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理念角度探讨;对于此后成立的婚姻,则仅从程序角度探讨。 一、凡198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前登记或者未经登记的婚姻,法院在婚姻案件中均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但应持慎重态度 按1950年婚姻法,因婚姻不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对婚姻首先需要审查其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法院可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一般称为实质要件)和是否登记(一般称为形式要)或程序要件牎<词沟笔氯似取了结婚登记,该登记未撤销,对婚姻效力可以按照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处理,将结婚证只作为证据之一,综合全案情况对婚姻效力做出判定。对此,最高法院1957年法研字6028号《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离婚时,可参照本院1956年法研字11633号复函“……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登记成立的婚姻,可以审理其效力予以宣告无效,不等于必须宣告。 国家行政可以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不得撤销或者撤回。[3] 法谚“普遍错误构成法”——一个今天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是从一篇古罗马文章中结晶出来的。《学说汇纂》第1编14章3条:大约公元39年,巴尔巴蒂·菲利浦被选为裁判官,此后,即发现他原来是一个逃跑的奴隶。人们将他扔下了塔配伊山。为了使这和惩罚不失法律威严——人们在行刑前给予了他自由人身份。……他发出的告示及做出的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乌尔比安认为任何东西都不应宣布为无效;因为这样更人道,罗马人民也可将这样的职权授予一个奴隶,而且,如果知道他是奴隶,应给予他自由人的身份熞虮皇谟韫职而获得自由的权利牎…行政行为应出于在他面前依据法律进行法律行为的人的利益以及人道的原则有效。 1563年11月11日特里登厅宗教会议上,有严重弊端的秘密婚姻被宣布取缔。此后婚姻必须在教堂的神甫或牧师面前缔结。如果婚姻是在一个假神甫跟前缔结的有效吗﹖托马斯·杉谢兹在其学说中首先援引了巴尔巴里法,另外还要求存在一个普遍错误,即普遍认为神甫是在合法行使其职权。法兰西斯科·苏阿雷也以巴尔巴里法为出发点:当普遍错误发生时,教会就在教会内外的关系中取代了无效的神甫职权。此观点后来被普遍接受,并录于1983年《教会法大全》第144篇及第1111篇第1条。[4]在宗教婚仪式中,神甫面对教堂参加婚礼的所有人有这样一句话:你认为他们存在不能结婚的障碍吗﹖要么今天说,要么永远别说——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夫妻身份是价值层面的东西熞鞘狡鸸示作用牎6且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性的特点,无法恢复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