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仍以夫妻相称,就是假离婚吗?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双方离婚后在微信对话里仍以夫妻相称。男方辩称习惯了夫妻称谓,离婚后还没改口以及相互关心。法院认为此证据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2、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就是假离婚吗?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任某和潘某2013年9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任某以离婚后双方仍居住在一起的事实证明假离婚,但潘某辩解任某不履行离婚协议,所以他才不肯办搬离。法院认为,仅凭此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也表示: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影响离婚和离婚协议约定条款的效力。
对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表示不服。其在2015年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认为:双方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而能够确定离婚协议中离婚问题虚假而不真实,故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因无离婚条件下而非真正离婚的真实表达,从实际对房产的分割违背常理公平。
哎,好乱。到底听谁的?
3、离婚后子女实际抚养情况与离婚协议不一致,就是假离婚吗?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中,李某认为离婚后孩子一直由他抚养,但离婚协议却约定由韦某抚养,所以是假离婚。
珠海中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孩子抚养权分配与实际中真实的孩子抚养情况存在差异,这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以这种差异就认定是假离婚的理由并不充足。且离婚后不久韦某与他人再婚,两个儿子均目睹父母曾多次发生激烈冲突。
估计珠海中院法官也在纳闷:能不能找个靠谱点的理由啊?
4、双方书面约定离婚手续为假,就是假离婚吗?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在一起假离婚案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是虚假手续,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应该就是经过律师之手的补充协议吧?连“意思表示”都用上了,多精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