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给付高女士60万元。
原告高女士诉称:她和被告王先生原是一对夫妻,2012年7月19日,两人经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房山区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的一套三居室归男方所有,此外男方一次性付女方60万元。但双方离婚后,高女士多次找王先生要这60万元,王先生却变了卦,始终不愿意给。最终,高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立即支付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法庭上,王先生却另有一套说法。王先生称,他和高女士离婚的时候,确实签订了如高女士所说的离婚协议,但当时高女士已经怀孕6个月了,做B超时查出怀的是女孩。但由于他们想要二胎,所以他们办的是假离婚,打算过一、二年再复婚。“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原告的信任才签的!”王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还说那套三居室是他的婚前财产,离婚时还有贷款未还清,后来一直是王先生在还贷。离婚时车也给了高女士了,他现在没有能力给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和王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协议约定,王先生应向高女士给付人民币60万元,现履行期限已届满,王先生未履行,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书中所涉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且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能生育二胎。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高女士60万元并给付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