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原告张女士声称,她与丈夫马先生在同一单位,共同居住在一套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屋内。2003年7月,因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按当时单位政策,无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购一套住房。夫妻俩商量再三之后,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有房屋归张女士居住使用,由马先生取得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2004年1月,新房下来,张女士与马先生装修新房并入住。
但今年5月张女士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己所有。
在庭审中,张女士说,为防暴露,他们一直没敢复婚,但没想到在去年夏天,马先生结识了一个女人,而且准备结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是他与张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张女士与马先生在离婚案件中,两人都已经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且无争议。现在张女士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