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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或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财产内容日益丰富,财富快速积累,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相应地夫妻间出现了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间财产的要求。适应我国社会和家庭的经济需要,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通过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在肯定旧法的约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范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我国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约定财产方式,充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约定行为的严肃性,预防了纠纷,防止了讼累。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是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夫妻约定财产的目的都是为了将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归谁所有及对未来财产分割作出安排,这种对财产的安排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采用公证的办法将更便捷有效。近两年,北京、广东、上海等大城市,青年男女在婚前婚后兴起了夫妻财产公证的高潮。另外,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丧偶者或离婚者再婚的比例日益增加,再婚者尤其再婚的老年人作婚前财产公证的也越来越多。鉴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很有必要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探讨。

  一、主体须合格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主体是特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夫妻或将要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因此若男女双方未结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协议就不能作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来看,而只能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实践中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有两种情形:一为夫妻双方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二为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现实中公证处办理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大都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近两年,特别是《婚姻法》修改通过以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人越来越多。

  (二)双方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了有效防范早婚现象的出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应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不予办理公证。今年六月,一对恋人到我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其中女方还差九个月才达到法定婚龄,我处未予办理,因为若予以公证将有规避《婚姻法》之嫌,影响公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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