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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了明确“说法”

  房屋委托公证书应包含哪些内容;夫妻双方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约定;出具执行证书前,债务人不配合公证机构核实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时,又该如何处置?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不少公证人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难免会感到无所适从。

  近日,《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3个行业规范应运而生。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中国公证协会出台上述行业规范对于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建设,维护公证法制体系协调、规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委托书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内容

  近年来,随着房屋流转、抵押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相关的房屋委托书公证量也急剧扩大。然而,各地在办理过程中,在一些具体问题和环节上各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引发当事人甚至接受单位对委托书公证程序是否规范、公证书是否有效的歧义。

  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贾向明分析说,房屋委托书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委托书往往“缺项”。该指导意见详尽规定了房屋委托书应包括的内容,特别是明确了“委托书中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以及多人委托或受托人为多人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对房屋权属、委托人婚姻状况等是否实行实质审查一直是业内争论较大的问题。这个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办证方式:一种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证明房屋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另一种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明委托行为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

  贾向明认为,规定两种办证方式,有望解决对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采取形式审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采取实质审查。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了“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的处理办法,从而解决了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所有房屋的委托书公证能否办理这一难题。同时肯定了房屋委托公证书中“加注”的做法,并增加了录音录像或鉴定的辅助办法。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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