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对株洲县洲坪乡北坪村农民陈某,离婚后因其行使探视权未果,以烟头引燃方式焚烧前妻房屋,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庭判处其刑罚。
陈某与前妻林××婚生一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2月23日离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林××离婚后回到娘家醴陵市石亭镇高冲村居住。陈某自离婚后因思子心切,多次向前妻林××提出要求看望儿子,遭到林××拒绝。2010年5月3日上午,陈某为看望儿子,来到醴陵市石亭镇高冲村前妻林××家,适逢林××携子外出。陈某见前妻家门虽关但未上锁,遂推开门进入到前妻房间,在里面坐了约20多分钟,因未见到儿子,心中越想越气,连吸了几根烟之后,遂起放火烧掉前妻家的念头。于是,起身打开前妻的衣柜门,将手中点燃的烟头丢到柜子的衣服中间,待衣柜中冒出浓烟后,陈某才离开前妻家。陈某走后,林××家火势越来越大,至上午11时许才被村民发现。经过村民2个多小时的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据清理,陈某前妻的家俱、衣服、地板、电器等物均被烧毁。经鉴定,林××家被烧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233.7元。
案发后,陈某自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林××的经济损失5000元,陈某因此得到了前妻林××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前妻离婚后,未选择正当途径行使探视权,在其探视婚生子未果后,遂迁怒于前妻,以烟头引燃的方式烧毁前妻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