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易玉蕃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9日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协议离婚,原告万正由父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的父亲所有,其补偿被告500000元。由于原告的父亲离婚后仅支付被告82000元,还剩余418000元未支付,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父亲愿意分期将未付的补偿费支付与被告。但该案调解终结后原告的父亲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改变,作为原告的母亲,被告仍然有抚养原告成长的义务。由于原告的父母在离婚时仅约定了原告由父亲抚养,但对抚养费的问题没有约定,故原告可以请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被告给予相应的抚养费。原告主张其每月的花费约2000元,请求被告承担一半,即每月1000元。而被告仅同意按照原告生活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现年才4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生活具体由其监护人进行安排。现原告的父亲给予原告高于本地区一般水平的教育和生活,这是其作为父亲的权利;但作为不直接携带抚养原告的被告,其也可以对原告的抚养和教育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拒绝支付原告高出其生活地区一般水平的抚养费。庭审中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被告的收入情况,考虑到被告现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债权40多万元,其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再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费为每月2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足以满足原告正常的生活需求。由于被告现已经移居江苏省南京市,如每月支付抚养费会诸多不便,故原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即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90000元(每月500元,从2003年1月计算至2018年1月)。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易玉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万正抚养费90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正负担。
易玉蕃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一、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按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已足够。根据《佛山日报》的报道,佛山市高明区目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00元。依当地的生活水平,若由易玉蕃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已足够万正的生活费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父母双方各付200元,万正已有400元/月的抚养费。依当地的生活水平,足够应付日常生活开支。二、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按月支付。1、原审调查证实,万正的法定代理人万子潜缺乏诚信,为保障资金安全,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易玉蕃与万子潜协议离婚时,口头约定谁抚养子女谁承担抚养费用。因此,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万子潜所有,万子潜应于2004年1月1日前补偿易玉蕃50万元。但到期后万子潜仅支付了82000元,余款41800元至今未付。后经法院调解,万子潜仍未按调解书的规定支付余款,该案现仍在执行中。由此可知,万子潜不守信用。因此,易玉蕃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万正的抚养费,以防万子潜挪用,从而保障儿子的合法权益。2、易玉蕃对万子潜享有的债权未能实现,其经济能力有待确认。3、关于实际支付扶养费的保障。由于万子潜失去诚信,易玉蕃现提出以下几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①对方提供储蓄帐号,由易玉蕃通过邮寄、汇款、存款等方式每月定期支付万正的抚养费。若易玉蕃无故拖延支付款项,对方可申请法院全额强制执行。②易玉蕃可将应支付的款项交由法院、律师事务所或有关中立部门代为保管,由其每月定期向万正支付抚养费,以确保抚养费不被万子潜挪作他用。③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按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现应以200元/月支付,今后若情况发生变化可再据实情进行协商。据此请求:1、撤消原判。2、判令易玉蕃按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月。3、由万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